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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装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,车行理应担责 | 新京报快评

柳宇霆 新京报评论
2024-10-31
车行做改装买卖,本就是有毒的“生财门道”。

▲在司法实践中,车行参与改装电动自行车,担责并不限于民事责任。图/网络视频截图

文 | 柳宇霆

又见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“闯大祸”。

据媒体报道,2022年3月,江苏南通某男子徐某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,以时速79公里通过某交叉路口时,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受害者发生碰撞,致对方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徐某承担全部责任。受害者家属一纸诉状,将肇事者和相关电动车车行诉至法院索赔。近日,该案审结,判决车行承担12%赔偿责任,其余损失由肇事者徐某承担。

对于这个判决结果,恐怕并非车行所愿。站在车行的角度看,改装电动自行车,是顾客主动提出的要求,自己也就是顺便做点生意罢了。徐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出事,是本人非要在路上开快车,也跟车行没有什么关系。

再说了,“徐某仅购买旧电机,安装仍由徐某独自完成,车行进行了限速,最快只能开至约50公里/小时”,车行也算尽到了责任。徐某闹出的事,似乎与车行无关。

但车行做改装买卖,本就是有毒的“生财门道”。2011年4月修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“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”;2018年5月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修订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明确,最高车速限定为25km/h。客观来说,车行对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“最快只能开至约50公里/小时”的限速,仍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速度。

而且,就算车行只给徐某提供了“旧电机”,这也是改装电动自行车的“最关键一招”。众所周知,对电动自行车来说,最重要的零配件就是电机。无论该电机由谁安装,车行也应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。由此,车行与徐某应当共同对改装电动车、“爆改”车速负责,而不能置身事外。

审视法院判决,徐某作为改装参与人,以及驾驶问题电动车上路、制造“夺命”交通事故的肇事者,需要承担主要责任,判决其担责88%,在常识认知和法规范围之内。判决车行担责12%,法院考虑的是,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,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鉴于车行的错误事实、社会危害,要求其承担一定比例的次要责任,也在合情合理之列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在司法实践中,车行参与改装电动自行车,担责并不限于民事责任。2022年4月,湖南省长沙市发生的一起改装电动自行车撞死行人案件,交警部门发现该车是从张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购买,购买时车辆经过非法“改拼装”。

张某共销售“改拼装”后的电动自行车33辆,销售金额11万余元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宣告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8万元等。

承担民事责任到追究刑事责任,法院判决既是对当事人和车行的有力惩戒,也是对潜在违规改装者的震慑警醒,表明了一抓到底、严惩不贷的司法态度。

改装电动自行车之祸猛于虎。如今,我国已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的第一大国,保有量约3.5亿辆,年均产量约3500万辆。因为当事人和车行等“联手”擅自改装酿成的各类事故不绝如缕,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

今年4月以来,公安部门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,加大对利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与“飙车”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,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,收到了较好效果。

此次,法院判决车行担责,再次敲响了警钟,车行莫再以为改装完就没事了,沉睡的“梦中人”该醒了。

撰稿 / 柳宇霆(法律学者)

编辑 / 迟道华

校对 / 张彦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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